入世後我國旅遊業的承諾

入世談判中,旅遊業歸屬《服務貿易協定》。該協定涉及到的服務業共有12大類,旅遊業是其中一個大類,被稱為“旅遊及相關服務”。

旅遊入世後的承諾

按照《服務貿易協定》的標準文本的分類,旅遊及相關服務中又分為A、B兩類,A:飯店、餐館和送餐;B:旅行社;C:導遊服務;D:其他。在中國政府與各國談判提交的承諾表中,隻有AB兩類。因為送餐、導遊服務等問題早已納入“沒有限制”的範圍內,在而此次談判沒有涉及。

我國旅遊業在入世談判中的A類承諾內容包括:外國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合營企業形式在中國建設、建造和經營飯店和餐館,允許外方控股。同時承諾不遲於2003年12月31日,取消企業業設立形式股權方面的限制,並且外方可在飯店內經營飲料、酒類。

在國民待遇方面,外方人員可在飯店和餐館簽訂工作合同,非合資企業也可聘請外方管理。中國在與美國談判的過程中,也相應地提出:中國廚師在進入對方國家提供服務的時候算是輸出勞務,中國要求:作為專業服務,按照中國的專業技術職稱等級給予他們相應的國民待遇。

關於旅行社

在涉及旅行社的B類承諾中,談定內容如下:符合條件的外國服務提供者可以在中國政府指定的旅遊度假區和北京、上海、廣東和西安開辦中外合營旅行社;最遲於2003年12月31日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旅行社,並取消對合資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同時,附加兩個條件加以限定:主要從事度假旅遊業的務的旅行社,每年年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同時規定其業務是入境遊、國內遊、旅行支票況現業務,但中外合資旅行社不能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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