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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常识      

货 币 常 识


  外汇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结算的一种支付手段,它包括外国货币(钞票、铸币等、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以及其他外汇资金。
  中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方针。在中国境内,禁止外汇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炒任何形式进行套汇、炒汇、逃汇。
  海外游客来华携入的外币和票据金额没有限制,但入境时必须据实申报;在中国境内,游客可持外汇到中国银行及各兑换点兑换成人民币,但要保存好银行出具的外汇兑换证明(俗称水单),其有效期为半年)。离境时,人民币如未用完,可持水单将其兑换回外
汇,最后经海关核验申报单后可将未用完的外币和票证携出。
  在中国境内18个国家和地区的现钞可况换成人民币:奥利亚元、奥地利、比利时法郎、加拿大元、丹麦克朗意大利里拉、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马来西亚元、荷兰盾、挪威克朗、新加坡元、瑞典克朗、瑞士法朗、英镑、美元、港元。

  泰国铢和菲律宾比索可在侨乡的个别中国银行兑换。台胞携入的台币,中国银行可通融兑换成人民币。

  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是银行或旅行支票公司为方便旅行者,在旅行者交存一定金额后签发的一种面额固定的、没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点的定额票据。购买旅行支票后,游客可随身携带,在预先约定的银行或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凭票取款,比带现金旅行安全便利。

  购买旅行支票时,旅行者要当场签字,作为预留印鉴;支取款项时必须当着付款单位的面在支票上签字;付款单位将两个签字核对无误后方予付款,以防假冒。
  中国银行在收兑旅行支票时收取千分之7.5的贴息。
  为方便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华旅游,中国银行1978年1月在港澳地区发行人民币旅行支票。1979年4月1日,中国银行总行和北京、天津、广州、上海分行办理出售人民币旅行支票业务。人民币旅行支票不得转让,兑付有效期为6个月。中国银行还代售美国运通公司、英国通济隆父子公司、英国巴克莱银行、日本东海银行、日本住友银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等发行的美元、日元、港元和英镑4种货币的旅行支票。中国银行各分支行、分理处以及中国银行指定的代兑点办理美元;日元、英镑、加拿大元、港元等20种货币的旅行支票。其他各专业银行也办理人民币旅行支票业务。

  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为提供消费信用而发给客户在指定地点支取现金购买货物或支付劳务费用的信用凭证,实际上是一种分期付款的消费者信贷。信用卡上印有持卡者姓名、持卡者账号及每笔赊购的限额、签字有效期和防伪标记等内容。

  信用卡的种类很多。按持卡人的资信程度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其资信程度依次递增);按发卡机构的性质分为旅游卡(由商业、旅馆、服务等部门发出)和信用卡(银行或金融机构发出);按使用地区分为世界通用卡和地区用卡。为了避免风险,发卡机构对其发行的信用卡规定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并规定一次取现或消费的最高限额。
  中国银行于1986年6月发行了人民币长城信用卡,中国工商银行于1989年10月发行了人民币牡丹卡。我国民前受理的主要外国信用卡有7种:万事达卡、维萨卡、运通卡、大莱 卡、JCB卡、百万卡和发达卡。
  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应尽量使用信用卡,既安全及省去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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